国晖北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代签借条,离婚后债务偿还应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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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一旦缔结为夫妻关系,便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每对夫妻都渴望构建一段良好、和谐的关系,但世事难料,尤其是涉及到钱财方面的问题时,处理不好的话,不仅容易破坏感情,甚至可能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比如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就要加以明确区分,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这样才能维护好婚姻的同时也防止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切不可藏有私心或是稀里糊涂。



-案件详情-


张国军(化名)和王丽(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张蕾(化名)。张蕾与崔林(化名)登记结婚,婚姻仅维持一年就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张蕾向张国军和王丽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人署名是张蕾和崔林,借款金额是5万元整。同年,张国军和王丽将张蕾和崔林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张蕾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承认该借款系自己和前夫崔林所借,用途是房屋装修。但崔林对此并不认可,其表示借款情况不属实,自己并未向二原告借过款,对借条中的内容也不知情,并对借条上借款人“崔林”的签字存疑。





-判决结果-


本案判决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蕾代替其丈夫崔林签订借条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进一步区分此借款的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判断依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需要考虑债务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其次要考虑债务的用途,是否是用在赡养、扶养、抚养等义务的履行上;第三,借款行为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合意;第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否就财产问题有过特别约定,以及债权人是否知晓该约定。结合以上四点考虑,此借款是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且并非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需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并未对财产有过特别约定。因此,应当认定以上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蕾和崔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崔林对此判决不服,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崔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在本案中崔林并未委托张蕾在借条上签字,自己也没有过签字行为,但是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且其追认为二人所借。综上,该债务的偿还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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