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60后外籍男子花91万为中国女友买房,分手要求退124万,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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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很多男女恋爱期间就一同居住共同生活,如果能够白头偕老自然最好,但万一分手后,恋爱期间双方组建“小家”,形成了一定的“家庭财产”,分手结束这段同居关系的同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这些“家庭财产”该如何分割?


60后外籍男子为80后中国女友花91万买房,分手要求退还124万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一度登上热搜。事情起因是李某是60后外籍人士,与80后的张某一见倾心。随后不久两人就确定恋爱关系一起同居。因为两人都在上海工作,李某为照顾张某,在2014年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一套商住房。李某是外籍人士,不具备购房资格,便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没过几年,李某与张某因为部分意见,两人决定分手。分手后,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多次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但遭到张某拒绝,随后两人对簿公堂。

根据上海青浦法院发布的信息,李某诉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均由自己支付,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本质是代持行为,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张某应向自己返还购房款、购房税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124万余元。

张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请。第一,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自己,房屋产权证也是由自己保管;第二,该房屋所涉及的租赁事宜、水电煤等生活费用都是由自己负责;第三,双方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第四,房屋性质属于小户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随后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二者之间进行区分判断。(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李某明确否认涉案房屋是对张某的赠与,张某亦未举证证明李某曾向其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也确未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张某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难以成立。

最后经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反复沟通及释法明理,最终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房屋仍归张某所有,由其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上海青浦法院表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须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内核,尤其围绕价值高昂的房屋所开展的法律行为时更应审慎。真正能够证明、保障己方的真实意思,往往应落笔于“白纸黑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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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一种特殊的购房方式,指的是实际购房者出于各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源于实际购房者自身不符合购房条件或希望隐藏财产等原因。

法律角度“借名买房”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只要合同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但是,如果借名买房的目的是规避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比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这样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的来说,“借名买房”作为一种非典型的购房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购房者谨慎考虑,如遇到疑难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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