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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中,“母死子继”被视为天经地义,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不仅为老人提供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案例详情
戴某一生经历了诸多波折,经历过两段婚姻。在1986年,她与庞大某结婚并育有一子庞小某,但庞大某不幸早逝。2014年,戴某又与蔡某登记结婚,但这段婚姻也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告终。
2019年,戴某因病长期卧床,急需人照顾。她向儿子庞小某求助,却遭到了冷漠的拒绝,庞小某甚至表示不愿负担母亲的治疗费用。在无奈之下,戴某找到了前夫蔡某,两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蔡某如能尽职尽责履行照顾义务,待戴某过世后,其名下的安置房将赠与蔡某。(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蔡某依约履行了义务,直至戴某离世。然而,当蔡某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强烈抵触。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法院说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期间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无权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
法院进一步指出,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和精神支持。同时,遗赠扶养协议也能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在此案中,蔡某作为扶养人,依约诚信履行了责任和义务,对被扶养人戴某善始善终。而庞小某则怠于履行赡养义务,试图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最终未能如愿。法院的判决既保障了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公序良俗。(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结语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创新的继承方式,为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鼓励扶养人以友善的态度履行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警示那些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他们将面临“遗产无份”的后果。
作为子女,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之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成为我们能够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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