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个典型案例(2024版)

发布日期: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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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了一大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努力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保障和救济当事人权利。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生活陷入困顿。及时、充分保障和救济被侵权人,是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首要关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恰当界定赔偿范围,准确分配各方当事人责任,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案例2中,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


二是注重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随着交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日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发。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人民法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案例1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案例3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同样强化责任观念。


三是注重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交通事故发生后,尽快得到损害赔偿,降低维权成本,避免增加解纷负担和成本,通常是群众的“急难愁盼”。人民法院注重在个案中探索经验,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努力搭建群众维权便捷通道。案例5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讼行为,敏锐意识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并非出于维权目的,而是基于绩效考核考虑,遂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向保险公司说理劝导,同时针对诉讼背后的绩效评价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该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并立即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便捷有效解决。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推进审判机制健全完善,通过高质量司法工作促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以司法之力护航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周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2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其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金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3  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王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4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5 避免程序空转,及时促进被侵权人权利实现——李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1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周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典型意义】


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否定评价和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也警示了投保义务人要依法履行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维护好自身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2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其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金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