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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保障个人安全无疑是重中之重。但紧随其后叫人最麻烦的,便是赔偿纠纷问题。其中,乘坐顺风车时遭遇车祸的情形较为特殊,如何厘清各方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困扰许多人的难题 。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在北京市某路段,被告张某某驾驶京Sxxxxx号小型汽车,与张某明驾驶且搭载原告崔某某的京Ax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原告崔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原告张某明无责,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某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直至9月27日出院,共住院8天。被告保险公司为涉事的京Sxxxxx号小型汽车承担交强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承担商业险责任。
就赔偿事宜,原告崔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30359.3元(包含5511.1元、住院24429.8元、门诊418.4元)、误工费1878.6元(包含601.8元、1276.8元)、护理费1200元(8天x1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1天x100元/天)、交通费440元,扣除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共计24977.9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某称,其通过xx顺风车平台搭载原告,事故发生后曾通过平台保险公司理赔,但未达成一致,且原告之后怠于主张权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间不在其承保的交强险保险期内,且原告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受害人,无需担责。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已向原告足额赔付10000元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20459.3元。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关键依据。在此案里,被告张某某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意味着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在交强险保险期内以及原告不属于规定受害人为由拒赔,需结合保险合同具体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而被告保险公司虽已赔付10000元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但原告的诉求是否全部涵盖在该险种理赔范围内,需详细审查。
被告张某某称以顺风车形式搭载原告并试图以此减轻责任。然而,因其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载客并收取费用,行为具有类似有偿载客运营性质,不能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全责方和侵权方,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通过这起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应准确理解保险条款,各方积极沟通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顺风车等新型出行模式,运营者也需明确自身法律责任,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而承担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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