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意外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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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职场,团建聚餐、运动会、知识竞赛等活动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不仅能缓解员工工作压力,还能增进团队协作与凝聚力。


国晖北京-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意外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当职工们在活动中挥洒汗水、享受欢乐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若不幸意外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小李是A公司的职工,在接到公司通知周日与B公司的拔河比赛,要求职工积极参加,自愿报名,并设立一、二、三等奖若干。小李积极响应公司号召,报名参加了此次拔河比赛。

然而,在比赛过程中,小李不慎摔倒受伤。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脚踝骨折。小李以A公司为工作单位,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在调查过程中,确认了此次拔河比赛由A公司组织,从活动通知的发布、奖品的提供,到人员的组织安排,均由A公司负责。

但A公司却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A公司认为,拔河比赛虽然是公司组织的,但小李是自愿参加,且受伤并非直接因工作原因,而是在体育活动中意外造成,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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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严谨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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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拔河比赛由A公司组织,以丰富职工生活、增强凝聚力为目的,客观上有助于公司业务开展,属于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尽管小李自愿报名,但作为公司行为中的参与者,其在比赛中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害”的法定情形。且A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伤害系个人行为所致,因此法院支持了工伤认定。

这一案例揭示了工伤认定的核心逻辑: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通常应认定为工伤。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需综合考量活动性质、组织主体、经费来源等要素。

但需注意,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活动存在人员限定(如选拔性竞技或业绩表彰活动),非指派的自愿参与者受伤或无法认定工伤。因此,用人单位应明确活动性质,做好风险提示;职工参与时需评估自身状况,受伤后及时留存证据,维护合法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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