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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父母的通勤路往往承载着双重责任,既要奔波于工作岗位,又要兼顾子女的上下学接送。若在接送孩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件详情
张某是某学校数学教师。2022年某日晚,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前往某中学接女儿,20时20分许,在某路口左转弯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3年8月,张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0月8日,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其受伤为工伤。某学校以“接送孩子不属于工作范畴”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加班记录、事故发生时间与路线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合理时段,路线为单位至女儿学校的合理路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接送子女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要件。因此,法院驳回学校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认定需同时满足时空、事故、责任三要素:即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与路线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往返于住址与单位的合理路线,还涵盖往返于住址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线,以及从事日常家庭事务活动(如接送子女、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的合理路线。
接送子女被认定为工伤需符合三个关键要件:一是合理时间,包括下班直接接孩子或中途短暂处理必要事务的时间,但若下班后娱乐聚会再接送则可能超出合理范围;二是合理路线,指从单位到子女学校、培训机构的直接路线或顺路绕行未显著增加路程的路线,绕道非必要地点可能不被认定;三是日常必需性,尤其适用于单亲家庭、双职工家庭等无其他照护者的情形,即使子女已成年或有其他监护人,职工自行选择接送仍可能被视为日常必需。
接送子女上下学是现代家庭的普遍需求,司法实践通过扩大解释“上下班途中”,将这类日常必需活动纳入工伤保护范畴,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家庭角色的尊重。用人单位理解职工的家庭负担并提供必要支持,不仅是人文关怀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职场父母在通勤途中需注意交通安全,若遇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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