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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将钱借出后,都希望债务人按时还款,但有一些人动起了歪脑筋。为逃避债务,“借”离婚时“净身出户”,妄图将财产转移给配偶,自己承担债务。然而,这种行为真的能得逞吗?
案件详情
2013年9月12日,王某与刘某婚后购置一处房产和一辆轿车,均登记在刘某名下。2021年2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周某借款10万元。
2022年11月17日,王某与刘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轿车,以及王某对邓某享有的10万元债权全归刘某,婚内债务全由王某偿还。
随后在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周某将其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但王某仍拒不履行。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王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周某将王某和刘某告上法庭,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王某与周某的债务已由生效调解书确认,在此情况下,王某离婚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将所有共同财产归刘某并独自担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且强制执行时王某名下无财产,其也承认无资产偿债,该行为损害了周某债权实现。
同时,涉案房产、车辆及债权均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共同财产,王某对其享有50%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王某对房屋、车辆及10万元债权享有50%权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财产处分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本案中,周某对王某的 10 万元债权形成于 2021 年 2 月,早于 2022 年 11 月王某与刘某离婚时的财产处分行为,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且形成时间在先的债权这一要件。
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并且,在周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王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王某也自认无资产偿债,这充分证明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直接导致周某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提醒大家,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未行使则消灭。诉讼时,债权人需准备债权凭证、财产处分证据及债权受损证明,并将债务人与财产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如遇复杂情况,请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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