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网络购物 “七日无理由退货” 遭商家拒绝?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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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在为大家提供方便的同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关于商品退换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关键问题的定义。


国晖北京-网络购物 “七日无理由退货” 遭商家拒绝?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案件详情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相中了一款女士手提包并下单购买。购物时,店铺页面明确显示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

然而,收到手提包后,胡某在七日之内向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却遭到韩某拒绝。韩某以商品页面已提示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了胡某的诉求。

胡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将韩某诉至法院,坚决请求判令韩某承担退货退款责任,双方争议由此进入司法程序。(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网络购物 “七日无理由退货” 遭商家拒绝?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本案中韩某在商品详情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他既没有合理说明该手提包性质属于不宜退货的理由,也无法举证证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商品价值大幅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基于此,法院认定该手提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韩某拟定的不支持退货条款对胡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韩某退还货款,同时胡某需退还该手提包,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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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只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才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旨在平衡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无法现场体验商品的劣势。经营者虽可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该制度的商品范围,但绝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判定商品是否属于“不宜退货”,需综合考虑商品性质、退货对商品价值的影响等因素,且经营者负有举证责任。

在网络购物场景下,消费者依赖商家的商品介绍与展示进行选择,实际收到商品后可能与预期不符。“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给予消费者“后悔权”,能有效降低消费风险,提升消费信心。若商家随意排除消费者的该项权利,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商家也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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