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公司拒办加班审批还想赖加班费?法院:赔偿一分都不能少!

发布日期: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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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报酬是劳动者超时劳动的应有回报,也是劳动法明确保障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员工遭遇此类情况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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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9年12月,吴某成功入职一家医药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18000元。该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需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单,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加班并计发加班费;未经审批的额外工作时长,不视为加班,公司不予支付加班费。”

入职后,吴某按照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模式,远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期间,吴某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多次提交加班申请单,但公司始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11月,吴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50000元,并提交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

医药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却坚持以“无有效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协商无果后,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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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吴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能够证明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额外劳动系公司安排所致。尽管公司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但这并非否定加班事实的法定理由,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故裁决支持吴某的全部诉求。

医药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同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判决医药公司向吴某支付加班费50000元。医药公司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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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认定加班事实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安排”和“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两大关键要素,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明确要求。

本案中,公司虽有加班审批制度,但该制度不能成为其规避法定支付义务的“挡箭牌”。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充分证明其额外工作是公司安排的结果,公司未履行审批手续属于自身管理疏漏,不能因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加班费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不得滥用管理优势侵害劳动者权益,对于劳动者符合实际的加班申请,应及时履行审批义务。同时,劳动者在加班时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任务分配凭证等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相关部门也会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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