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发生交通事故签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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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尽快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常见方式。但实践中,常会出现签订协议后一方因伤情加重、发现新损失等情况反悔的情形。那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还能反悔并主张额外赔偿吗?


国晖北京-发生交通事故签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孟某发生剐撞,造成孟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

随后,保险公司(甲方)、王某(乙方)与孟某(丙方)三方签订赔偿和解协议书,约定甲方赔偿丙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250元,交强险赔偿终结,协议履行后各方就后续任何损失互不追责。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了赔偿款。

然而,孟某后续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因伤残赔偿协商无果,孟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中交强险伤残限额不再赔偿的约定,并索赔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9442元。保险公司则辩称,协议已明确孟某放弃其他赔偿权利,不应再支持其诉求。(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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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伤势程度判断需专业鉴定,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孟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存在明显差距,认定协议将伤残赔偿相关事项一次性处理显失公平,故该部分约定应予撤销。关于精神抚慰金,签订协议时孟某伤情已治愈,对医疗费用、误工费等预期损失明知,仍签订协议视为合理处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中关于伤残赔偿金事项的约定,判令被告赔偿孟某伤残赔偿金103142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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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撤销条件,关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本质是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可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效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一经签订就绝对不能反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等规定,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协议。

本案中,孟某签订协议时未发现自身构成伤残,对损失范围存在认知偏差,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伤残损失差距显著,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其撤销伤残赔偿相关约定的诉求。而精神抚慰金因孟某签订协议时对相关损失已明知,仍自愿签订协议,应承担相应后果。

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前,当事人务必充分了解自身伤情,明确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除伤情极轻微外,建议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等,全面评估损失后再协商赔偿事宜。切勿在未充分知晓自身权利和损失的情况下仓促签约,避免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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