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参加体育活动受伤费用谁承担?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给出答案

发布日期: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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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足球、篮球等具有对抗性的体育活动越来越受大众喜爱。但竞技运动难免伴随身体碰撞,受伤风险无处不在。当运动中发生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是否能向碰撞的参与者索赔?


国晖北京-参加体育活动受伤费用谁承担?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给出答案

案件详情

周某与宋某是业余足球爱好者,二人经常一同参与业余足球比赛。在一次常规比赛中,双方球员在进攻防守过程中,周某与宋某同时跳起争抢头球,期间发生身体碰撞。

碰撞后,宋某不慎摔倒在地,当即感觉肩部剧痛,被队友紧急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宋某锁骨骨折,随后接受了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宋某认为,自己的受伤是因周某的碰撞行为导致,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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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属于具有较强身体对抗性的竞技体育活动,本身即蕴含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这是该项运动的固有属性。结合比赛录像及证人证言,周某与宋某跳起争抢头球的行为属于足球运动中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在该过程中未违反比赛规则,不存在故意冲撞或重大过失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了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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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体育竞技中的意外受伤责任划分,关键在于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篮球、足球、橄榄球等竞技体育运动,其竞技性和对抗性决定了运动过程中必然存在身体接触,受伤风险无法完全规避。参与这类运动的人员,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在享受运动乐趣的同时,应当对运动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宋某长期参与业余足球比赛,对运动风险具备认知能力,其自愿参赛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而周某的争抢动作属于正常竞技行为,无违规操作,也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体育爱好者,参与竞技类体育活动时,应充分了解运动风险,做好防护措施,遵守比赛规则。若因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伤,可依法主张权利;若系正常竞技中的意外受伤,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理性看待运动中的风险与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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