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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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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段婚姻的根基,是双方的信任与坦诚,而妄图通过“钻空子”赚取不义之财,往往会引火烧身。
案件详情
2019年秋,汪某与钱某登记结婚,开启婚姻生活。2021年初,钱某将自己婚前独自购置的A房屋,主动变更产权登记,添加汪某为共有人,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以此彰显对婚姻的诚意。
2024年中,汪某从同事邵某处得知一条“赚快钱”的路子——邵某称,若能找一位单身男子与自己妹妹结婚,便可在拆迁补偿中多分份额,事成之后会支付10万元酬谢款。
为赚取这笔酬谢,汪某动了心思,与钱某商议先办理“假离婚”,由钱某与邵某妹妹登记结婚,拿到款项后再复婚。为打消汪某的顾虑,钱某按其要求,将A房屋全部产权过户至汪某名下,随后二人共同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
然而没过多久,邵某告知汪某此事无法继续,夫妻俩虽未完成离婚登记、婚没离成,却未及时将A房屋的产权恢复至此前的共有状态。
2025年春,汪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钱某名下的B房屋,而钱某同意离婚和分割B房屋,但主张A房屋也应一并分割,双方就A房屋的归属陷入激烈争执。(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钱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B房屋扣除剩余贷款后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A房屋虽过户汪某,但过户系双方为不正当利益串通所为,非钱某真实赠与意愿,过户无效。
最终判决:准予离婚,B房归钱某并由其补偿汪某,A房归汪某并由其补偿钱某房屋价值一半,折抵后汪某需支付钱某40936.32元。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中,钱某婚前购置的A房屋原为其个人财产,2021年其主动将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该行为合法有效,A房屋自此成为双方各占50%份额的共同财产。2024年A房屋过户至汪某名下,因系双方为“假离婚”赚酬谢恶意串通所为,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过户行为无效,汪某不能凭产权登记主张房屋归其个人。
实践中很多夫妻误以为“假离婚”只是形式,不会产生真实法律后果,实则不然——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并完成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后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尝试“假离婚”“假结婚”等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婚姻破裂,还会违背公序良俗,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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