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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头顶上的安全”绝不容小觑,尤其在高层小区与停车场毗邻的区域,更需全体居民共同恪守公共秩序。一旦发生高空坠物并砸中车辆,极易引发财产损失与赔偿纠纷,相关责任方还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件详情
2024年9月,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某小区内,业主李某图一时方便,未按小区管理规定将私家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而是擅自停靠在某楼栋楼下的消防通道内,无视小区内“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警示标识。
同日上午,该楼栋住户王某家中的窗户玻璃突然发生坠落,恰好砸中李某停放的车辆,导致车辆车身、挡风玻璃严重受损,维修费用较高。
据悉,王某在此前几日就已发现家中窗户玻璃出现爆裂裂纹,虽第一时间联系了玻璃维修厂家协商更换事宜,但厂家因调度问题未能及时上门处理。
玻璃坠落前曾有十几分钟的脱落迹象,王某虽全程关注,却未采取临时防护、设置警示等应急措施,且不清楚楼下消防通道内有车辆停放。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维修赔偿事宜反复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所有人王某全额赔偿其车辆受损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是双方过错认定及责任分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所有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需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明知窗户有隐患未采取防护、无法自证无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违规停消防通道有过错,可减轻王某责任。
最终判定王某承担70%赔偿,李某自担30%。
律师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建筑物所有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需定期检查维修。王某仅联系维修未做应急防护,属管理疏漏,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警示业主发现隐患需及时消除。车主李某违规占用消防通道,违反《消防法》且加剧风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需自担部分损失。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当”的法律原则,高空安全与停车规范关乎公共利益,无论是建筑物所有人还是车主,都应恪守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义务,才能避免因自身疏忽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共同守护居住环境的安全与有序。(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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