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捡到手机未及时归还,致使手机再次丢失,需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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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捡到贵重物品,在归还失主的过程中,因为保管不善导致物品再次丢失,拾得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捡到手机又弄丢而引发的索赔案件,法院的判决为我们厘清了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期间的法定义务。


国晖北京-捡到手机未及时归还,致使手机再次丢失,需要赔偿吗?

案件详情

2025年9月,李女士不慎遗失手机,拨打电话后联系上拾得人周先生。周先生答应归还,随手将手机放入自己未上锁的电动车后备箱中,打算稍后归还。

随后周先生临时回老家,将电动车停放在地铁站口,此事被遗忘。李女士多次联系周先生无果后报警。

警方找到周先生时,他才想起此事,但手机已不翼而飞。李女士要求周先生赔偿手机价款及误工费等损失,周先生则认为手机再次丢失非自己过错,且若非自己捡起,手机可能早已丢失,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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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作为拾得人,将手机随意放置于未上锁的电动车后备箱,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手机灭失。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调解,周先生当庭向李女士赔偿手机折旧后的价款,案件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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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拾得人因过失导致遗失物再次丢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即负有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部门。这意味着,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形成了法定的保管关系。

同时拾得人须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明确,在遗失物被领取或送交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本案中,周先生将手机随意放置于未上锁的后备箱,显然未尽到如同保管自己财物一般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案例也提醒我们,拾金不昧的过程中,“负责”二字至关重要。捡到他人财物后,最稳妥的做法是尽快联系失主或直接将物品交至附近的派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机构,避免因保管不善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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