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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但所在单位在此期间仍向其发放了部分工资。那么,侵权人是否还需赔偿误工费?
案件详情
2024年1月,毛某驾车与骑行电动车的戴某相撞,事故导致戴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送医诊断,戴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毛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戴某无责。毛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戴某于同年11月将毛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戴某在受伤治疗及休养期间,其所在公司仍每月向其发放约800元的保底工资,因此误工费的计算应扣除该部分收入,否则将构成重复获利。(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计算依据。戴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000余元,但休养期间每月仍有800元保底工资到账,其实际收入减少额为差额部分。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戴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误工费”的赔偿性质。误工费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的填补,遵循的是“损失填平”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受害人在休养期间依然领取了工资,那么赔偿时应将已领取的部分予以扣除,仅就实际损失部分主张权利。
这一规则既防止了受害人因同一损害获得双重利益,也避免了侵权人承担不合理赔偿。实践中,受害人在主张误工费时,应如实向法庭提供受伤前后的工资流水等证据。
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期间发放的工资性质(如保底工资、病假工资或福利性补贴)也需明确,以便法院准确认定实际减损金额。对于侵权方而言,若发现受害人存在“伤后仍领薪”的情况,可依法提出扣减抗辩,但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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