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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为方便送货,车主将面包车后排座椅拆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以车辆改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拆除座椅是否必然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改装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需要因果关系?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陈某在一次送货途中,为方便装货,将面包车后排座椅拆下。行驶至一处施工作业路段时,陈某驾驶的面包车与李某甲相撞,致李某甲当场死亡。
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陈某负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
同年11月,李某甲近亲属将陈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保险公司辩称,陈某擅自改装车辆且事故发生时从事营利性运输,明显增加车辆危险系数,商业三责险应免赔。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拆除座椅的行为一般不会降低机动车行驶中的安全性,且证据表明其并非长期使用该车辆营运,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因果关系看,事故系陈某观察不够、措施不当所致,与改装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通知的,因危险增加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非任何改装都构成“显著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明确,应综合考虑用途改变、使用范围改变、所处环境变化、改装引起的变化、危险增加持续时间等因素。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显著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危险增加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陈某仅拆除座椅,未改变车辆核心安全性能,且非长期营运,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更重要的是,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操作不当,与改装行为无因果关系。
类似案件中,法院也指出,仅有拆除座椅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需注意,若车主长期拆座用于经营性货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法院通常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区分关键在于:改装是否实质增加风险,以及该风险是否与事故存在因果关联。提醒车主,改变车辆用途或进行改装,务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避免理赔纠纷。(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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