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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9岁儿童擅自骑自行车上路,突然横穿机动车道,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拒绝赔偿,认为双方都受了伤,不应由自家担责。孩子小,真的就能免责吗?
案件详情
2025年8月27日下午,在某大道,9岁的刘某某骑自行车沿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恰逢聂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同向行驶至此,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认定:刘某某骑行非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转弯前未减速慢行、未伸手示意便突然拐弯,且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是事故主因,承担主要责任;聂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未定期检验、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戴某某无责。
事故致聂某某十级伤残,损失共计10余万元。双方协商未果,聂某某将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监护人认为孩子年纪小不懂事,且双方均受伤,拒绝承担责任。法院从法、理、情多维度开展调解,被告监护人逐步纠正错误认知。考虑被告家庭经济条件,原告主动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监护人一次性赔付聂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000元,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9岁的刘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骑车横穿机动车道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小不懂事”不是免责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低龄儿童对交通规则认知不足、突发状况处置能力有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骑行本身即存在较高安全隐患。监护人放任未满12周岁的儿童独自上路骑行,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监护人最终赔付4.2万元。这提醒家长:务必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未满12周岁儿童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难辞其咎。从源头防范风险,才是对孩子和他人最好的保护。(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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