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8种情形下,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快来了解!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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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8种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房屋租赁问题,

    该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角度来看看,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以下这8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因疫情防控影响,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答:应以维护合同关系稳定、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为原则,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疫情防控发生前已经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予支持。

    2、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答:应鼓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由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3、承租人承租房屋(摊位)用于经营,因疫情防控导致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答:对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对政府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承租人能证明其经营因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4、房屋转租中,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对次承租人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答: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担。其中,对以转租为经营业务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损失分担,还应结合双方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合理确定。

    5、疫情发生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

    答: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时对疫情防控情形已经明知或应知,合同订立后再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租房风险大,请注意进行法律风险防范,避免遇到房屋租赁问题!生活不易,多学法律!法助生活,快乐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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