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员工辞职,单位应知的几点法律风险!-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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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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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辞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员工辞职分为两种: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

    主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员工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这种情形下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动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员工因单位存在过错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这种情形下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02、员工提出辞职后是否可以撤销辞职申请?

    这种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将辞职情形区分开来看,即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反悔,且30天提前通知期限未到期,单位也未办理交接手续,也未对工作做出重新安排以实际行为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这个时候辞职行为未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此时劳动者辞职行为可以撤销,反之则不可撤销。

    另一种是将员工辞职行为视为形成权,系单方行使的权利,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所以一律无权予以撤销。

    03、公司能否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

    超过30天的辞职通知期?

    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该规定首先限定了主体,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不是说单位跟所有员工都可以这样约定,当员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时,可以约定6个月脱密期。

    但是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关于脱密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辞职,所以从劳动合同法角度来看,是否定这个观点的。

    但是有的地方性规定比如上海、北京、江苏也是支持可以约定脱密期的。

    总之,《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所以单位无权单方加重员工的义务,如果各地区没有当地的特殊规定,那么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得约定脱密期。但是有的地区有特殊规定是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期,比如北京、江苏、上海等,但是限定了主体必须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所以并非所有员工都可以适用以上约定。

    04、员工不办理离职交接,能否扣员工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实务中有的员工打招呼后就离开了,不配合单位办理交接,直接扣工资不行,单位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其实,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最后一个月工资由于需要办理交接手续需要,以现金形式发放,即不要在书面文字中体现出来单位扣他工资,员工来领工资时,顺便办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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