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 刚交完费,托管所人去楼空?-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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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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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所瞒着我搬家了?

    我交的托管费怎么办?

    说好的退费迟迟不到账?


    下面由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一则真实案件,来看一看是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吧。

    裁决书

北京律师- 刚交完费,托管所人去楼空?-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述

    2020年11月底,刘某与某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国际日托中心会员合同》,并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2个月的托管费89212元。

    然而某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搬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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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效力

    鉴于被申请人未对本案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以及经仲裁庭当庭核对,本案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仲裁庭对本案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庭审调查与核实、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订立,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是仲裁庭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二)关于本案合同的解除

    申请人以其证据3“微信聊天截图”主张,本案合同签订后,因被申请人擅自搬家致使本案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就本案合同的解除及退费事宜进行了协商。被申请人负责人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微信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本案合同并全额退费。故申请人主张本案合同已于2021年3月16日解除。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证据3系2021年3月16日双方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款一事进行的沟通。其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因本案合同完全未履行,故需要全额退款,被申请人明确表示全额退款没有问题。

    鉴于申请人证据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对申请人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仲裁庭认为,尽管申请人证据3未直接有被申请人同意解除本案合同的表述,但双方就全额退款达成的一致应为本案合同解除的后果。结合未有相反证据推翻被申请人已搬家的事实,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于2021年3月16日对解除本案合同已达成一致的主张不持异议。仲裁庭确认本案合同已于2021年3月16日解除。

    律师评析

北京律师- 刚交完费,托管所人去楼空?-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证据是依据当事人与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负责人同意全额退费,但是后续一直没给退,通过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若是生活中权益遭受侵犯,一定要保存好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事人关于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支持。一般情况下,处理商事纠纷时,仲裁庭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仲裁规则的规定,在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的情形下合理支持由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律师费。然而民事诉讼中除了法定情形外,一般很难支持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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