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演变为打架,我方主张各项数额基本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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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6.7万元,但我自己也有过失,不知道能得到多少赔偿

被告:希望营养费少一点、残疾赔偿金少一点,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合理损失44.5万元,被告承担70%责任

案情简述

202012月某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中,任先生和马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后演变为动手伤人,因马某比任先生年轻20多岁,任先生招架不住,一度倒地不起。任先生当场报警,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其构成轻伤一级。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后顺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马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任先生经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在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13天,身体多处损伤、骨折、听力下降,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陪护一人,愈合后还需二次手术,并需佩戴支具活动。医生建议任先生术后一年勿从事剧烈活动,避免弯腰。误工期过后,任先生需带着这样的限制回归工作和生活,可见其伤害之重。

法院审理

我方主张各项费用共计46.7万元,法院最终认可了44.5万元

任先生在打斗中有过错,涉及到责任划分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毕竟,赔偿款总数额越高,任先生能获得的赔偿才越高。我所王爱莲律师作为原告任先生的代理人,充分收集证据、不遗漏任何一个细小票据,提供了病例、发票、鉴定意见书及发票、工资明细、陪护协议及发票、户口薄和判决书等证据。并据此主张医疗费102896.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5150元、护理费18540元、误工费11721.6元、残疾赔偿金302408元、鉴定费2250元、护理用品费328.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88.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共计467383.63元。被告对于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提出异议,并只愿意承担50%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任先生的合理损失共计445383.63元。

在委托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原被告责任承担比例如何确定?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委托人不是单纯的“被打”,双方均有动手,责任如何划分呢?因马某先动手殴打任先生,故对于任先生身体所受损伤,马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任先生自行承担损失30%,马某承担70%,即马某向任先生支付总损失的70%。庭后,任先生向王爱莲律师表示:没想到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还能获得31万元的赔偿!

律师评析

本案中,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因刑事判决书认定任先生在打斗中也有一定过失,最终判定马某按总数额的70%承担赔偿责任。诚然,任先生在打斗中有一定过失,虽得的赔偿也不能弥补其本人所受的身体及精神伤害,但任先生本人及家人很认可判决的公正。对于人身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额高的项目,不能遗漏细小票据;数额低的项目,即财产损失,也要尽最大可能向法院呈现损坏程度。

法律小知识

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有何区别?

伤残鉴定分为1-10级,用于民事赔偿,1级最重,10级最轻。伤情鉴定是法医学鉴定,分重伤、轻伤、轻微伤等级别,用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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