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因素影响着赔偿数额?

发布日期: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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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电动自行车的危险系数较高!注意安全!

康女士在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不幸和小王的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康女士无责。康女士住院治疗数日,又在家休养数日,请到我所王爱莲律师,为她主张各项合理损失。

案情简述

202110月某天早上8点,在北京市密云区某路段,小王驾驶自有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恰遇康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小型轿车右后侧方与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康女士受伤。随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康女士无责。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额共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康女士受伤后,立即前往某医院进行救治,医生将其伤情诊断为“尾骨骨折、腰椎骨折、左锁骨骨折”,康女士在该医院住院22天,并于半年后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康女士符合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康女士为此支付鉴定费4550元。

康女士受雇于个人,在证明其误工损失情况上,和就职于用人单位的情形略有不同。康女士提交雇主的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就业能力证书。雇主表示,自202097日起,康女士在自己家从事育婴师工作,月工资为3600元,每月以微信转账形式发放,发生交通事故后康女士未再为自己工作。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康女士无责,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亦认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三者险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再由侵权人按照过错程度赔偿。

康女士主张医疗费78280.98元,均有发票作证,获法院全额支持;

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主张营养费4500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主张护理费19380元,法院根据康女士的伤情及就医情况,并参考鉴定意见综合认定,酌减为11082.4元。

主张护理用品费,即住院期间日用品费248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残疾辅助器具费298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主张误工21600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主张残疾赔偿金170052.4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016.4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主张交通费2000元,法院依据其就医次数、就医地点酌减为1200元;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认为主张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但金额略高,酌减为5000元;

主张车辆损失和衣物损失808元,因委托人忘记保留证据,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了其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故法院对车辆损失酌定为200元;

法院支持康女士的各项损失合计304160元,由交强险负担约20万元,由商业三者险负担剩余部分约10万元,侵权人小王仅负担鉴定为4550元和多数诉讼费。至此本案结束,康女士深感欣慰,法院判决的数额和我方主张314168元仅相差1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取得了约30万元的损失,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哪些呢?简单总结如下,欢迎各位探讨。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如康女士不是无责,而是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将进行“大砍刀”。第二、有无伤残评级,如没有伤残评级,便无法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也难获支持。在同样被评为十级伤残的情况下,有被扶养人的伤者会比无被扶养人的伤者多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三、误工费,需注意,如无法提交相应纳税记录,法院可能仅支持按5000/月予以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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