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案例】多车追尾致颈椎受伤十级伤残,国晖律师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赔偿

发布日期: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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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关系   

原告:钱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卫,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赵某,男,2001年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xx号。  

被告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孙某,男,1988年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xx号。 

被告四:xx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五: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某日,北京市昌平区某路段发生多车追尾事故。赵某驾驶小客车与钱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钱某车辆又与孙某驾驶的小面包车相撞,孙某车辆再与吕方驾驶的小客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赵某全责,其他三方无责。钱某颈部受伤、双上肢麻木,住院13天进行颈椎手术,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平安保险公司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事故与伤残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钱某诉求赔偿医疗费87645.89元、误工费72000元等共计422577.69元,扣除垫付后主张354577.69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赵某承担。



   法院判决   

一、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77335.27元;  

二、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8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8000元;  

三、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09992.42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9元,钱某负担443元,赵某负担2866元;诉中鉴定费270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负担。  


   国晖律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全责方应承担受害人的全部合理损失,即使受害人自身体质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客观关联,也不能作为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

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法院严格适用提示说明义务标准,因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鉴定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故仍需承担该项费用。

此外,对于无责车辆的交强险赔付责任,法院区分情况处理,仅对与受害车辆存在接触的无责方判令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而对未接触的无责方则不承担责任。该判决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同时明确了多车事故中因果关系认定、免责条款效力及责任分配的司法标准。




北京国晖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索赔需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如收入证明、医疗票据等;自行委托鉴定虽可行,但诉前建议通过法院指定机构,避免争议。专业律师介入可协助把控赔偿细节、保全财产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利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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