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案例】交通事故致脾摘除、构成三处伤残,历经八次手术,国晖律师助当事人获赔195万余元!

发布日期: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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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关系 


原告:钱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素卫、李春雷,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

被告:何某,男,汉族。

被告:沧州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8日,吴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内乘钱某)与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与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钱某无责。

事故造成钱某脾破裂、胰尾挫伤、肠粘连、右胫骨近端开放性骨折、右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骶骨骨折、腰1-5右侧横突骨折等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先后进行脾切除术等八次手术治疗,住院61天。

经司法鉴定,钱某脾破裂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骨盆骨折后遗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腰椎骨折遗留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40%。


仲裁结果 


案件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钱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约195万元。

法院判决: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钱某1036595.44元;何某、某货运公司赔偿24831.94元;吴某赔偿888916.7元。


维权经过


胡素卫、李春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收集住院病案、医疗票据、护理协议等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脾摘除构成八级伤残及两处十级伤残。庭审中,太平洋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并对误工期、营养期等提出异议。

两位律师逐项举证反驳,主张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依法认定各项损失,判令保险公司及侵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晖律说  

本案属于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多等级伤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以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叠加附加指数。此外,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留存就医票据、护理凭证等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申请伤残鉴定,全面梳理赔偿项目,依法主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侵权人赔付,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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