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恋爱期间的转账难道不是彩礼?-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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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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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期间转给女朋友的钱能算“彩礼”吗?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下面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来看一看这个事件的始末吧。

    判决书

【婚姻】恋爱期间的转账难道不是彩礼?-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婚姻】恋爱期间的转账难道不是彩礼?-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简述

    李某与孙某相识后自由恋爱,2015年底二人租房同居生活,期间并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生育子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均多次向对方账户转款,2018年春节期间双方拍摄了婚纱照;2018年2月3日李某在周大生珠宝店购买了对戒和项链。

    2019年5月,李某要求与孙某分手,后孙某从共同租住的房子里搬出,因李某要求孙某返还10万元彩礼(其中五万元是同居期间交给孙某保管的钱款)及相应利息,遂引诉争。

    就此事件,孙某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

    法院认为

【婚姻】恋爱期间的转账难道不是彩礼?-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不应属于彩礼之列。彩礼系按习俗订立婚约为基础,以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遵循风俗习惯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等。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将双方拍摄婚纱照、购买结婚首饰等行为与本地给付彩礼风俗习惯相互结合可以认定2018年2月25日转账5万元为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彩礼返还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双方分手原因、过错情况、彩礼的数额、用途及消耗情况等因素确定。关于原告主张之前交被告保管钱款中的5万元双方协商同意转为彩礼,因被告孙某对转化为彩礼一事不予以认可,且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于原告该项陈述不予认可。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恋爱交往、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原告李某提出分手,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为宜。

    律师建议

    许迪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金钱往来,是很普遍的事情,通常情况下,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从法律角度讲应属于赠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李某主张的之前交被告保管钱款中的5万元双方协商同意转为彩礼,因孙某对转化为彩礼一事不予以认可,且李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并没有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分手原因、过错情况、彩礼的数额、用途及消耗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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