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哪怕公司已注销,“打工人”们也要注意了!-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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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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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好的保障,若是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呢?

    下面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则真实案例,看看是如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吧。

    判决书

【劳动】哪怕公司已注销,“打工人”们也要注意了!-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哪怕公司已注销,“打工人”们也要注意了!-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哪怕公司已注销,“打工人”们也要注意了!-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简述

    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成立,2020年7月30日注销。

    2019年3月1日,王某进入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未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21日,某公司的韩某某告知其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是违法解除,2020年7月30日某公司注销,但尚拖欠其在职期间内的工资未足额发放,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决定对王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王某不服不予受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就此事件,王某委托了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法院认为

    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王某从事的工作系某公司的业务范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某公司股东韩某某对王某进行管理上述情形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本院对王某所持其与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之主张予以采信。

    现某公司已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周某、刘某、韩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就某公司注销前的未尽事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周某、刘某、韩某某三人均未就王某的在职情况、工资标准等进行举证,故本院结合在案证据,对王某所持的入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标准及工作情况予以采信。

    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国晖北京律师评析

    本案提起诉讼时公司已经注销了,主体不存在了,因此我们将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组成人员列为被告,周某、刘某、韩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就某公司注销前的未尽事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支付王某的工资差额、基本生活费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设置二倍工资罚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旨在限制和惩治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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