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怎么不算工伤呢!

发布日期: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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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工伤的除外情况,但无论法律规定再详尽,也无法穷尽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一起看看下面几个有些“极端”的例子,它们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呢?举重以明轻,如果以下“极端”例子都被认定为工伤,那“工整”的情况当然会被认定为工伤了。

入职当天就离职,离职回家路上发生意外,算工伤吗?(真实案例)

小张是一名零零后,今年刚大学毕业,从学生转变为打工人,求职时,小张对于好多工作都不满意,毕业三个月就跳槽了两次,“人生在于折腾”是小张的座右铭,她决定寻遍天下工作,只为找到“梦中情岗”。

小张来到一家新单位,刚上了半天班,就想离职了,理由是“没意思,不相干”。于是小张于入职当日的下午办理了离职,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小张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小张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小张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属于,上班第一天就离职和上班十年后离职在法律上是一样的。

因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十年程序员,患上脊椎病,赔钱!

小王是一名资深程序员,头发日渐稀疏,腰板也没有以前直了,时间是无情的,昔日的阳光少年不再,如今已是面临秃顶危机的资深程序员。

近日,小王腰疼,就医后,医生表示他患上了脊椎病,久坐不动是主要原因。小王认为这应该归咎于工作,于是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赔偿申请。

但是,脊椎病不属于工伤,小王只能自担看病费用,平时通过改善坐姿和多锻炼身体来缓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4款规定:患职业病的。但脊椎病不算工伤,因为颈椎病目前还没有列入到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包含几个大类:呼吸系统疾病、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职业病、生物职业病、皮肤病、眼病、五官疾病、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至于脊椎病不属于工伤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和职业关系不大,久坐不动、坐姿不当的人都容易患脊椎病。有人可能会说:“我久坐不动还不是因为工作量大?”为了自身健康,工作再繁忙也要注意适当休息。

请假去开家长会,怎么不算工伤呢?(真实案例)

小李是一名小学生的妈妈,本周五下午要开家长会,孩子的爸爸在出差,只能自己前往了,但是偏偏当天是一个投标的截止日,小李没办法请一整个下午的假,于是决定只请假两小时。然而,从孩子学校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小李认为这当然属于工伤,毕竟自己在企业微信上提交了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但单位认为出外勤发生事故才属于工伤,小李不属于“出外勤”。最终小李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因为虽请假亮小时回家办理私事,但其从孩子学校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

上班路上绕路送娃上学,发生交通事故,上班兼顾带娃,难道不是人生常态?

小刘是一名小学生的爸爸,家、单位和孩子学校三者的位置关系类似于一个三角形,于是小刘每天上班路上都会绕路送孩子去学校。

某天,在从家前往学校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当小刘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时,单位表示不予认可,认为小刘绕了路,绕路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小刘没有多言,直接背诵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条:(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接送孩子属于日常生活必须的活动并且所选择走的路线也在合理范围内。因此可以认定为上班途中

普法小知识

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有一个重要条件——对方负主要责任。可见,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逆行、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即使是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我们也是受害人,虽然得到了相应赔偿,但我们的身心还是承受了巨大痛苦。

工作只是人生的一部分,打工人们要兼顾工作和生活,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下班回家顺便买个菜、下班直接回父母家都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这期间发生对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文中举的例子只是工伤覆盖面的一小部分,多数工伤都是发生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作为劳动者,我们希望纳入工伤的条件越宽泛越好,但发生工伤毕竟是不幸之事,是个人和家庭的悲剧,我们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完善劳动条件和制度来避免工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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