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全赔责任?

发布日期: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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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极大方便了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烦恼。

如果物品在邮寄过程中毁损、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全赔责任呢?

案情回顾

老马花2999元从某商城购买了一块手表,因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老马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未果,便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某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999元。

某快递公司辩称,老马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快递费的十倍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快递公司对于手表的丢失,应以何种标准进行赔偿?

裁判要旨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老马与某快递公司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老马的手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快递公司辩称的十倍快递费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该条款以极小的字体印在快递单背面,系由某快递公司提供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老马称快递员仅要求填写地址、电话等信息,其并未注意背面的合同条款,也未签字确认,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老马注意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老马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老马购买手表花费2999元,购买时间为20211110日,而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11116日,老马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快递公司向老马赔偿损失2999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原因,否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赔偿金额以按实际价值为原则,约定为例外。多数快递公司都会订立关于物品丢失赔偿的格式条款,一般约定为有保价的依据保价金额,未保价的按照快递费用的整数倍。但是如果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托运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新型电商的快速发展,与快递企业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果只是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却要承担快递费数百倍甚至上千倍、上万倍的赔偿责任,其实是存在不公平的,且不利于快递行业的长远发展,快递行业因此推出“保价”服务,正是为了平衡快递公司的运费及风险,法律对此没有禁止。但是,快递公司订立格式条款首先一定要以显著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或者按要求说明,这是该条款能够成为合同内容的前提;其次订立的条款不能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实践中,如采用纸质邮寄单,要提醒相对人仔细阅读,并在条款页签字;如采用线上下单,一定要设计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形式,必须勾选同意框等。而作为消费者,对于网络交易弹出的协议页面,必须认真阅读后再勾选“同意”框,避免忽略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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