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未经借款人同意向其亲友发送“催收”短信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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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网络借贷的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可否向其亲属、朋友发送“催收”短信?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张某诉A技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A技术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向其亲友发送包含张某贷款逾期内容的短信,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A技术公司向张某书面致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193月,原告张某向案外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按要求向该公司提供了两个紧急联系号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与该公司对还款金额有争议,原告未归还最后一笔款项。20218月,被告A技术公司向原告提供的两个紧急联系号码发送关于原告贷款逾期的短信。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告给原告的亲属、朋友发送骚扰短信,导致原告隐私被暴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向原告及亲属、朋友发送骚扰短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被告A技术公司辩称,被告是短信服务提供者而非短信内容提供者,仅就短信服务提供基础网络技术服务,并不涉及短信内容以及短信接收者的个人信息获取,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此外,本案所涉短信接收人的联系号码是原告自行提供,不是被告或者第三方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因此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

通常而言,是否贷款、是否逾期还款等信息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无关,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信息,如果自然人本人不愿意公开和被他人知晓,则可以构成私密信息,受到隐私权保护。原告与案外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署贷款合同,并将涉案短信接收人手机号码告知贷款合同相对方,不意味着原告放弃了隐私权。被告作为贷款合同外的第三方,在业务活动中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原告的贷款信息及相关联系号码,均应依法审慎处理。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向业务合作相对方核实或审查原告本人是否同意,直接向原告亲友发送两条包含原告贷款逾期内容的短信,造成原告私密信息泄露,主观上具有过失,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A技术公司向原告张某书面致歉,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威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互联网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用途。除借款人明确同意外,贷款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基于借贷关系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借款人逾期违约等相关私密信息。短信服务提供者亦负有不侵害他人隐私的义务,未经借款人明确同意,不得向他人发送含有借款人贷款信息的“催收”短信,泄露借款人隐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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