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为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当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一个打开车门的动作,也能引发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甚至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近日,江苏南通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今天讲述一起因“开门杀”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案情简述
2022年7月某天,小李驾驶自有的机动车停靠在某巴士站,未回头看后方的情况,就打开了车门,恰遇小赖驾驶电动车沿该路段的非机动车道行至此处,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小赖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小李驾车打开车门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赖无事故责任。小赖之所以不承担事故责任,有他事发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缘故。
事故发生后,小赖立即就医治疗,医生诊断为双膝部、左臂区软组织挫伤,无需住院,门诊治疗4天,共花费1135.78元。由于小赖的伤情较轻,如在司法鉴定中心做“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费用在总损失中占比过高,仅在医院开具证明,载明:建议休息28天。
小赖是一名环卫工人,受伤后无法工作,选择自费雇请他人顶班扫街,支付了4480元顶班费(160元/天×28天)。另外,电动车更换后视镜花费45元,就医的交通费合计100元。
小李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公司、小李和小赖不认可小赖主张的赔偿数额,小赖将他们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人们通常把机动车开门后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称之为“开门杀”,此类事故是因为驾驶人或车上乘客未遵守交规,随意停车开车门引起的,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小赖的伤情较轻,损失仅有医疗费、交通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小李应赔偿上述损失。由于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小李赔偿。本案的全部损失远低于保额,无需小李自掏腰包。
小赖的医疗费1135.78元,有医疗费发票佐证,交通费和维修后视镜的费用较低,保险公司和小李均无异议,法院亦采信。
在误工费方面,由于有人代替小赖顶班扫街,所以单位没有扣发其工资,小赖希望被告将自费雇人的费用予以“实报实销”,认为该费用等同于误工费。自费雇人顶班和单位扣发工资,前者刚出账又进账,后者从未进账,结果都是账户进账0元。法院认为,自费雇人一事,仅在小赖与被雇请人之间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
误工费如何计算呢?应以事发前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出日工资,再乘以误工天数28天。小赖的工资银行流水显示其事发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081.57元。休息28天,误工费为2876.13元(3081.57元÷30天×28天),低于小赖雇人顶班支出的4480元。小赖直接跟单位请假不就完事了?自己忙乎一顿还亏了,而且单位肯定会调度人员为其顶班。其责任感与担当虽可贵,但忽略了误工费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两人之间的合同也无法约束第三人。
综上所述,小赖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1135.78元、误工费2876.13元、修车费45元、交通费100元,合计4156.9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开门杀”造成多严重的后果,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呢?当“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除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外,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彼时无论如何自责,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挽回。另外,需注意,乘客也可能因“开门杀”成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行人也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例如行人过马路时低头玩手机,摩托车主避让不及倒地而亡的悲剧也曾发生。开车门前头回看一眼,仅一个简单的动作,就可避免“开门杀”的悲剧再次发生,请为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节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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