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附条件的赠与,当条件未成就时,应返还赠与吗?

发布日期: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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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赠与真的是白给吗?还是一种暗中标价行为?

“如果我女儿毕业后回老家发展,房子就没法继续租给你了。”、“我之所以出资和你共同买车,是以为咱们最终会结婚。”、“如果你大学毕业后成功考取研究生,就不和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如考研未上岸,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以上都是常见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述

幸福小区组织了一场“众里寻ta”相亲会,同为单身青年的小石和小陆因此结缘,双方于20205月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共同生活。双方已见过对方父母,20212月,小石提出结婚的想法,小陆回应先将房子问题落实后再说。20216月,双方第一次分手后重归于好,20223月,双方第二次分手后没有复合,恋爱关系解除。

20215月,二人以小陆名义购买长安福特汽车一辆,该车总价款274300元,首付163300元,剩余111000元为分期贷款。首付款中,小石出资11万元,小陆出资53300元;贷款分24期(24个月),由小陆偿还,每月偿还4625元。小石暂未取得购车资格,加上当时有对步入婚姻殿堂的期许,该车辆登记于小陆名下。

小石主张,买车后立即向小陆微信转账2万元,该2万元用于偿还车贷。小陆反驳,该2万元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生活用品,并非用于偿还车贷,并提供消费记录予以佐证。

购买车辆后,20215月至20222月车辆由小石使用,小陆偶尔使用,20223月双方彻底分手后,车辆由小陆使用至今。

现双方已经分手,小石认为,其支付的购车款项构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待双方恋爱关系解除时,解除条件成就,小陆应返还自己购车款项,如拒绝则构成不当得利。小陆反驳,小石已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将车辆无偿赠与自己,无需返还购车款。而且车辆价值有所贬值,即使返还,也不应按原出资计算。何况车辆为何贬值?多数里程数都是小石开的。

202164日,双方吵架并提及分手,在这番对话中,小石已表示将车无偿赠与小陆。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当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石:“明白就好!没有谁对错,彼此留个好念想”,小陆:“没什么可留的,放心吧,欠你的还你”,小石:“不欠我自愿的”,小陆:“车你开走吧,我上下班都做地铁,用车情况少”,小石:“送你了,礼拜一给你”。对此,小石称该微信聊天记录是节选内容,属于“正在气头上”的话,需情景再现综合判断。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石为小陆支出的购车款是无偿赠与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小石支付的2万元,考虑到双方恋爱同居时间较长,2万元未超过日常生活开支范围,法院采纳该2万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和支出的意见,无需返还,双方确认小石为小陆支出的购车款应为11万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小石与小陆通过相亲会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小石为小陆购买车辆支出11万元,该11万元价值较大,已超出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送。小石赠送该大额款项暗含双方将来可以缔结婚姻的期待,小陆对此也知情,小石的赠与应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赠与究竟有无条件,条件具体是什么?赠与时双方往往并未挑明,彼此意会程度较高,一旦赠与人的期许未实现,双方的矛盾就随时产生了。如赠与的条件不明确,对方也无法通过前因后果和人际关系领会,可能会变成无偿赠与。

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缔结婚姻或继续共同生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小陆应将其接受赠与的相应财产返还时小石。

至于小陆主张,小石曾作出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一事,小石的该表述出现于双方202164日产生矛盾、谈及分手时的对话片段,欠缺下文,无法确定小陆是否接受了无偿赠与,毕竟“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无法确定小石是否及时交付车辆或撤销无偿赠与,毕竟,“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公证等情况除外)。从后来双方和好,小石继续使用车辆至彻底分手,可见,双方并未就无偿赠与达成一致。

关于小陆应返还的具体金额,考虑车辆价值贬值,双方在庭审中自愿达成一致返还8万元。该金额与小石支付的11万元相匹配,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常发生,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且条件需要具有合法性。“给你两瓶酒,帮我走后门。”、“给你一辆车,帮我疏通关系。”等违法甚至犯罪的条件不能作为合同的合法要件。条件通常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前者的常见情形是:“如果我搬家,就把冰箱卖给你。”;后者的常见条件是:“如果我女儿毕业后回老家工作,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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