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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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你们继承多少和我无关,但继承之前得先把我的钱还了!

老丁因资金周转之需求向小孙借款180万元,尚未偿还便已离世。小孙起诉了老丁的妻子和孩子,但他们一个放弃继承,另一个说老丁虽有遗产,但均已偿还他债……

案情简述

老丁生前是某矿业公司的股东,持股60%。该矿业公司曾向小孙借款180万元,并承诺给付24%的年利率。小孙已诉至法院,主张还本付息,法院认定该矿业公司与老丁应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该判决于2019年生效,但老丁于2017年离世。小孙虽全部胜诉,但由于老丁已离世,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只能执行该矿业公司的财产,穷尽执行程序也未发现该矿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现老丁已经去世,对于其生前的债务,小孙应通过被继承人债务人清偿纠纷另案解决,本案即“另案”。

老丁与老杨夫妻关系,小丁为二人之子,老丁的父母已先于他离去,老丁生前未订立遗嘱,小丁和老杨是老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站在继承人的角度,推测他们希望只继承,但不还钱;站在债权人的角度,继承多少和我无关,但你们继承之前得先把我的钱还了!

老杨和小丁称老丁名下仅有股权,别无其他遗产。老杨出示一份《放弃继承声明》,载明:我是被继承人丁xx的妻子,是他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丁xx2017918日去世。遗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公司股权等。因丁xx生前无遗嘱,我作为他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其遗产,现在我经过慎重考虑自愿声明放弃对丁xx遗产的继承权。据此,老杨认为自己就无需向小孙承担还款责任了。小丁不放弃继承老丁的遗产,但遗产均已偿还他债。老丁的遗产情况,真如小丁所说吗?

小孙经实地走访、查询天眼查、裁判文书网、向老丁的熟人打听等方式充分了解了老丁的遗产情况,指出老丁的遗产有房产、股权及拆迁补偿款。关于房产,小孙提交了另一民事判决书,载明老丁曾因拖欠物业费被该小区的物业诉至法院,据此可证明老丁名下有房产。小丁反驳,上述房产已出售用于偿还债务,但未举证。

关于拆迁补偿款,小丁认可矿业公司在20188月至9月期间,收到铁路局支付的补偿款及利息2700万元左右。虽然偿还小孙的本息绰绰有余,但小丁说已将收到的款项用于偿还他债和支付工资。无剩余,未向股东分配,仍未举证。其实你们洒点毛毛雨就够小孙的本息了,何必抵抗呢!

案件分析

《民法典》赋予“父债子偿”新内涵,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见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生效判决已证实老丁欠小孙借款180万元和利息,现老丁已去世,未留有遗嘱,故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

关于老丁的遗产,现有证据表明有公司的股权,且小丁并未放弃继承,故小丁应该在继承范围内对其债务进行清偿。根据小孙提交民事判决书来看,老丁名下有房产,且小丁和老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房产的去向。老丁持股60%的矿业公司在2018年收到2700万元左右补偿款,虽然小丁称全部款项用来偿还该公司债务、支付工资,未向股东个人分配,但未举证。可见,老丁生前是资产实力雄厚之人,小孙的本息对于继承人来说,只相当于在蛋糕中切下一小块,尽快如此,老丁的继承人们仍顽强抵抗,有失诚信!

法院认为老杨书写的放弃继承声明,不合理地排除了她的义务,不利于保护老丁债权人的利益。法院认定在老丁有明确遗产的情况下,他们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小孙债务的偿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杨和小丁在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小孙借款本金180万元和对应利息。

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当我们继承遗产时,还需在继承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多于他遗留的遗产怎么办呢?恐怕只能留给债权人永远的遗憾了。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需由债权人对继承情况进行举证,本案中小孙穷尽自然人拥有的合法手段进行调查,并成功被法院采纳,该诉讼才得以胜诉。作为一个普通自然人,如何证明继承情况呢?在出借款项时需了解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例如出借20万元,至少要确保对方名下有车;出借100万元以上,至少要确保对方名下有房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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