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在饭店包间设置点歌系统,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吗?

发布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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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中国音集协职员来到饭店包间点歌……

案情简述

小张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的职员,某个周末和三五好友相约在一家餐厅聚会,他们来到预约的包间,许久未见,相谈甚欢,不舍离别,打开了KTV包间内的点唱系统,大家准备放声歌唱。

此时,身为中国音集协的职员的小张发现事情并不简单,该饭店包间内的点歌系统并未取得授权,疑似侵权,就这样,一场朋友聚会变成了一场取证行动。小张对点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侵权,将侵权作品20首全部点播,当场消费1155元,取得小票和发票一张。发票上的“服务名称”处载明“餐饮服务餐费”。小张将录像中的歌曲带回单位进行比对,影像、声音、词曲均一致,无疑就是同一首歌。

很快,该饭店收到了中国音集协的起诉书。饭店方不认为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因其是餐饮企业,并非KTV经营者,只在包间内设置了点唱系统,但并未针对顾客的自愿点唱行为收取任何费用,小张的发票也能反映,1155元是餐饮费并非唱歌费。

虽然未取得授权,但我们也没用点唱系统盈利呀!顾客都是奔美食而来的,哪有因点唱系统而来的?饭店的说法难以自洽,因为他们将点唱服务包含在了餐饮费中。

案件分析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详见《著作权法》第10条)。

该饭店未经中国音集协允许擅自在饭店包间的点唱系统中增设他人歌曲的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饭店在经营场所通过点唱设备向不特定公众提供20首歌曲、供前来消费的顾客放映,侵犯了中国音集协对这些歌曲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什么组织?为什么有权代表歌曲的著作权人对侵犯歌曲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并就管理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著作权相关诉讼。而KTV的使用者,有义务向他们支付使用费用。

该饭店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KTV点唱系统放映了20首中国音集协的歌曲的行为,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侵权已成定局,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饭店已经将点唱系统中的20首曲目在后台删除,顾客无法再进行点唱。

中国音集协还要求他们赔偿10000元的损失,饭店反驳:“漫天要价?10000元的依据是什么?我们并未以KTV之名招揽客源,顾客都是因美食而来的,饭店生意一般,KTV点播率随之较低,能否减少我们的赔偿数额?”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是先看损失或看盈利,如难以计算参照该权利使用费。最终,中国音集协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按12/包房/天的标准酌定为10000元。法院又考虑到上述20首曲目知名度有限、饭店经营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晚、过错不大等因素酌定为赔偿6000元。

很多饭店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增设了包间内点歌的服务,虽宾主尽欢,但也需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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