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一方婚内大额财产收入,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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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化名)与小强(化名)相识于相亲网站,经过半年的了解,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轻轻生下一子,日子虽然平淡但胜在一家人和和睦睦,但好景不长,完美的婚姻被一次偶然的发现给彻底击垮……原来,轻轻某天洗衣服时,发现老公小强衣服口袋里有一个酒店小票儿,为了验证猜想,轻轻又偷偷找机会翻看了老公小强的手机,这一看不要紧,直接坐实了老公婚内出轨的事实。轻轻与小强结婚至今也不到两年,想到这,轻轻的悲伤就如潮水般涌来。万分悲痛下,她直接跟老公小强摊了牌,小强对自己出轨的事实供认不讳,也就同意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

二人离婚后因照顾孩子等原因仍有一些往来接触,一次偶然的机会,轻轻发现小强名下账户曾有大额资金进账,而且这笔资金是在二人协议离婚之前进到前夫账户中的,轻轻一怒之下以前夫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小强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小强给付自己应得份额600万。但法院给出的判决却让轻轻大失所望,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轻轻诉争的财产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而小强这边给出的理由是这笔大额收益来自于自己婚前的红酒买卖项目,因此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听到前夫这么说,轻轻随即又向法院提交了调取前夫名下银行账户明细的申请,结果显示这笔大额收入确实来自于红酒买卖项目,铁铮铮的事实摆在眼前,轻轻无可反驳,但她仍然主张前夫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认为这笔收入前夫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而小强这边则仍然坚持认为款项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前妻轻轻无权主张分割。

最后,法院综合各项证据给出的判决结果是轻轻无权对此笔大额收入主张分割,原因有三:第一,虽然这笔大额收入获取时间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进账时间是双方刚刚缔结婚姻之初。第二,此笔大额收入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要考虑夫妻协力因素,即此财产的获取是否凝聚了配偶一方的贡献。虽然轻轻主张参与了相关项目,但并未提交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从小强的账户上看,轻轻主张的相关大额收入期间,小强的支出方式基本为微信、支付宝等生活性消费支出,没有相应经营项目成本支出,由此也可印证小强关于上述大额收入来源于其婚前经营项目的陈述。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轻轻感到很无力,但又不得不接受现实。

法律实践中,认定某项财产权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取得时间原则,而另一个则是夫妻协力原则,取得时间原则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一方人身专属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协力原则是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密不可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凝聚了配偶一方的贡献。当然,这个贡献分为直接贡献间接贡献两种,直接贡献指的是一方为取得财产付出的劳动或金钱等;而“间接贡献”则是一方为了让对方有充足时间精力投入工作而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小孩等。尤其是在大额财产的性质认定中,除了结合取得时间来判定以外,还应当认真分析作为共同财产中所应蕴含的夫妻协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衡平,以防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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