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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而“定金”与“订金”的一字之差,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月子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因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最终导致双倍返款诉求被驳回,对广大消费者和企业均有重要警示意义。
案件详情
2022年,赵某与子安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协议,约定在王府井旗舰店提供97天护理服务,总价108600元。赵某当日支付2000元“定金”(合同中手写改为“订金”),后续支付余款106600元。签约及沟通全程由刘某代表月子中心参与。
临近生产时,月子中心突然告知服务地点变更为丰台区某酒店,赵某因无法确认新地址条件,与刘某协商一致:月子中心需在2022年12月16日前无条件退款。
然而,经多次催促,月子中心及刘某均未履行退款义务。刘某甚至提出“以退款入股”的方案,协商未果后,赵某将月子中心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月子中心单方变更服务地点构成违约,应退还全部服务费108600元,双方对此无争议。合同中“定金”字样被手写改为“订金”,且涉及定金的条款被删除,赵某签署合同时未提出异议;赵某转账备注及月子中心收据均明确载明“订金”,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
最终,法院判决月子中心返还服务费1086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定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形式,具有惩罚性。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收受方需双倍返还(违约方为给付方则无权追回)。
定金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字样,且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不生效。订金属于习惯用语,仅作为预付款,无担保效力,违约时仅需原额返还。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若希望通过定金条款约束对方,务必在合同中明确“定金”字样,并保留书面约定。若条款被修改(如本案手写变更),需及时提出异议并重新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本案以“一字之差”的细节,揭示了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对消费者而言,签订合同时务必逐字核对条款,明确“定金”“订金”性质,保留书面证据;对企业而言,应规范员工履职行为,避免个人行为与公司责任混同。法律实践中,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唯有谨慎对待合同约定,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纠纷风险。(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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