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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龄化社会不断发展的当下,孤老遗产的继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无直系亲属的老人离世后,其留下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分配?
事件详情
上海徐汇的许老太太一生未育,亲人离散,在离世后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孤老,其名下一套市价约300万的房产成为争议的核心。
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产本应归国家所有。然而,一位自称是许老太太“干女儿”的邻居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她声称自己多年来悉心扶养老人,因此有权分割这套房产。
与此同时,许老太太的侄子徐先生也加入这场遗产争夺战,他以自己为老人“养老送终”为由,主张全额继承这套房产。
在这场纠纷中,双方各执一词。沈女士坚称自己与许老太太感情深厚,以“干女儿”的身份长期照顾老人;徐先生则积极收集证据,找来多位证人,还提供了照顾老人的照片以及相关付款凭证,试图证明自己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干女儿”沈女士虽自称照顾老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扶养行为,其继承诉求被依法驳回。侄子徐先生凭借证人证言、照片及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长期尽到赡养义务,获判继承房产。
因许老太太远居香港的弟弟难以寻获,考虑执行风险,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同时判决徐先生继承房产的同时,需向许老太太弟弟支付30万折价款并公证提存。
律师说法
遗产继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明确,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若没有法定继承人,遗产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本案中,许老太太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其弟弟健在,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而对于非法定继承人主张继承遗产的情况,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扶养义务。沈女士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其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徐先生则凭借充足证据,获得了相应的继承权。
此外,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也是对孤老遗产管理的谨慎处理。民政部门作为专业的公共服务机构,能够确保遗产管理和分配的公正性、规范性,保障各方潜在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遗产因无人管理而遭受损失或产生其他纠纷。
在这里提醒大家,无论是继承人还是非继承人,在主张遗产权利时,都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用证据说话。日常生活中应重视亲情关怀与法律意识培养,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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