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购买二手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发布日期: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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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里,二手车交易越来越普遍。购买二手车很容易,但办理过户手续却比较麻烦,很多人可能付钱车都开走了,但手续却还没有办理完毕。如果车辆交付后但未过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是名义上的车主,还是实际的车辆控制人?



案件详情

2024年3月,廖某向杨某购买其名下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廖某付款后,杨某将购买涉案车辆的发票、合格证等手续交给廖某。随后双方因太忙一直没有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购买车辆后,未上牌注册就直接使用该车辆。

2024年4月,黎某骑乘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与前方道路上因故障停放的、由廖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这起事故导致黎某受伤,住院治疗长达50天。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廖某因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且逾期未检验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以及在该摩托车发生故障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负次要责任。

同时事故发生时,两人驾驶的车辆均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2024年6月,黎某将廖某、杨某起诉至钟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816.34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且逾期未检验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以及在该摩托车发生故障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廖某未依法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廖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和超过部分损失承担20%的责任赔偿黎某。

廖某驾驶的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虽为杨某,但事故发生前,该车辆已经转让并实际交付给廖某使用。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杨某也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使用,故事故责任应当由廖某承担,杨某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虽为车辆登记的名义车主,但车辆早已实际交付给廖某使用,杨某对车辆的运行无法控制,也无法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而廖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理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原车主在车辆转让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明知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未告知受让人,或者转让的车辆本身就是拼装车、报废车等法律禁止转让的车辆,那么原车主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二手车交易,为了避免纠纷,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卖方应保留好车辆已卖出并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并督促买受方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买方也应积极主动办理过户,同时要核实车辆的相关信息,确保车辆不存在法律瑕疵。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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