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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中,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后续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计算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不少人疑惑,残疾赔偿金究竟该按哪个地区的标准计算?是受诉法院所在地,还是更有利于受害人的选择?
案件详情
王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剧烈碰撞。事故发生后,黄某因伤势较重,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黄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续还被鉴定构成了残疾。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某保险公司本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黄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然而,在具体协商赔偿事宜时,双方却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产生了分歧。
黄某认为,自己因事故致残,后续生活需要长期保障,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标准计算;而某保险公司则提出,根据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不应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的标准计算。随后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本案时,聚焦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这一核心争议,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此处 “受诉法院所在地” 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非仅指地级市,且实践中需遵循 “就高不就低” 原则。若受诉法院所在地为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且其赔偿标准与省内一般地区有差异,应按 “就高不就低” 确定。
最终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按后者计算黄某 残疾赔偿金的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中,汕头作为经济特区,其残疾赔偿金标准低于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标准,法院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按后者计算黄某 残疾赔偿金,既合法又契合 “以受害人为中心” 的导向。
“就高不就低” 原则是法律优先保护人身权利的体现,能打破 “一刀切” 限制,为弱势受害人提供更合理赔偿,符合 “损害填补” 原则;“受诉法院所在地” 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非仅指打官司的市或区,若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标准低,受害人可主张按本省一般地区高标准计算,如本案汕头即适用此规则。
提醒大家,人身损害事故后,受害人及家属需及时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记录等证据;协商赔偿时要明确权益,不轻易接受低标准方案;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并主张有利赔偿标准,必要时找律师协助,同时注意三年诉讼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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