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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是很多人规划身后财产的常见方式,这样既可以避免家人因遗产引发矛盾,又受法律保护。但其实订立遗嘱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明确: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案件详情
范某与前妻吉某育有一子范小某,后二人离婚,范某2011年与刘某再婚。2006年起,范小某患肾病,2016年需透析治疗,2020年又突发脑出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2021年6月,范某订立自书遗嘱,将所有房产及财产指定由妻子刘某继承,未给范小某留份额。同年11月范某去世,刘某凭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屋。范小某抗辩称,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应部分无效,自己有权继承部分房产。(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小某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显示,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保障特殊继承人的生存权。范某遗嘱未为范小某保留份额,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刘某继承,但刘某需按房屋价值及范小某的生活、医疗需求,向其支付相应折价款。
律师说法
遗嘱必留份制度,指的是须为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非法定继承人(除非代位继承)不适用。同时继承人需“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结合年龄、健康状况,凭医疗鉴定、收入证明等认定。
处理遗产时,先划出必要份额给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剩余部分按遗嘱分配;若遗产不足支付必要份额,全部遗产优先保障该继承人。
必留份制度平衡了遗嘱自由与弱势群体权益,订立遗嘱时兼顾法律规定与家庭责任,才能让遗嘱真正实现“定分止争、传承遗愿”的目的。(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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