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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部分监护人却借“监护之名”行“利己之实”。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父亲在离婚后,私自将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的千万房产赠与自己并出售,最终不仅被认定赠与合同无效,还需赔偿女儿1160万元。
案件详情
2001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次年女儿王小某出生。2007年,两人以王小某名义购置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小某名下。后续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法院判定王小某由王先生抚养,且明确案涉房产属于王小某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但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不久,2016年8月,王先生以“王小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自行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女儿名下的这套房产无偿赠与自身,随后独自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产出售给他人。
2023年,已成年的王小某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时,才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早已被父亲处置。她认为父亲作为监护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财产,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房屋损失1160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过户房产是为了贷款支持王小某留学,且出售房屋的款项还用于支付离婚后需补偿给张女士的费用,均是为了王小某的利益。但第三人张女士反驳,王先生在离婚后短短数日内就过户房产,所谓“为女儿利益”与事实不符。(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属未成年人王小某个人所有,其父亲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未经同意、未证明为被监护人利益,以“自我代理”方式将房产赠与自己,构成侵权。所谓“贷款供女儿留学”缺乏证据,实为转移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需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赔偿王小某1160万元。王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明确监护人的职责边界。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的行为存在两大违法点:一是“自我代理”无效,监护人以被监护人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本身违背代理的基本原则,且未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二是处分财产无合法理由,王先生无法证明出售房产是为了王小某的利益,反而涉嫌利用监护权转移财产,符合“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情形。
提醒大家,若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监护权是“责任”而非“特权”,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才是履行监护职责的核心要求。(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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