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野猪闯高速公路致车毁,高速管理方全赔7万!这类事故责任咋认定?

发布日期:

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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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为了车辆行驶安全,都采用封闭通行环境,但如果野生动物突然闯入引发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该由谁承担?是驾驶员自认倒霉,还是高速公路管理方需担责?

近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审结的一起野猪闯入高速致车辆损毁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也为大家厘清了相关法律边界。


国晖北京-野猪闯高速公路致车毁,高速管理方全赔7万!这类事故责任咋认定?

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12日傍晚,郭某驾驶越野车驶入鹤大高速,缴纳67.45元通行费后,与高速公路运营方吉林省某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当日18时32分,天色已暗,能见度较差,车辆行驶至大连方向某路段时,一头野猪突然从护栏处窜出。

郭某虽及时反应,但因野猪出现突然且夜晚不易察觉,最终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所幸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郭某先后支付了拖车、清障及路面污染赔偿等费用3300余元。因就损失赔偿事宜与高速管理方协商无果,郭某将对方诉至敦化市法院,索赔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5.7万余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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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结合车辆事故前后市场价值鉴定结果,认定车辆实际损失68353元,加上通行费、拖车费等相关支出,判决高速管理方赔偿郭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管理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高速管理方与驾驶人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义务,其虽履行日常巡查,但未能阻止野猪闯入,存在过失;而驾驶员无超速等违规行为,夜晚无法预判野猪闯入,无过错,故管理方需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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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了收费高速公路管理方的安全保障责任边界。收费高速公路作为封闭式道路,管理方与通行者之间存在法定服务合同关系,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是其核心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日常巡查,更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外来风险(如野生动物闯入)。即便管理方履行了基础巡查义务,但若未能有效阻止危险发生,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驾驶员而言,只要不存在超速、违规驾驶等过错行为,遭遇此类不可预判的野生动物闯入事故,无需自行担责。

如驾驶员遇此类事故后,应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如拍照、报警),妥善留存拖车费、维修费等票据,可依据服务合同关系向高速管理方主张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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