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故意写错名字的借条,能成为逃债“挡箭牌”吗?

发布日期: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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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民间借贷中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但有的人在写借条时,会耍“小聪明”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以为这样就能规避还款责任。那么法律真的会认可这种“小伎俩”吗?


国晖北京-故意写错名字的借条,能成为逃债“挡箭牌”吗?

案件详情

张某与范某系同村村民,张某手持一份借条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97000元。

借条载明:“今借:张X(张某名字近音字)现金:97000元大写:玖万柒仟元整借款人:范X(范某小名)经手人:2020年5月1号”。

为佐证借款事实,张某还提交了双方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张某询问范某“头年还能把97000块钱给我转上来吧”,范某回应“我看看年前我能否先给你点,我有就给你了”,未对借款金额提出任何异议。

庭审中,范某辩称借款实际是其父亲所用,自己对借款事宜并不知情,当时是张某让其写借条,他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将张某的名字写错,把自己的名字写成小名,出具了这份“假借条”,且自己并未实际收到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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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为逃避还款责任故意在借条写错名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范某理应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若其未实际收到借款,理应及时催促给付或收回借条,但范某在出具借条后从未向张某提出相关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张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可知,范某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范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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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实践中,借条上出现昵称、外号、近音字等不规范名字的情况较为常见,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借条无效。法律对借条签名的形式无明确限定,只要签名能反映行为人行为特征、可识别身份,就应认定其与正式姓名具有同等效力。

本案中,范某故意写错双方名字试图逃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未能得逞。

在此提醒出借人,若发现债权凭证上名字有误,应及时要求借款人纠正、重新出具凭证,也可通过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申请证人作证、笔迹鉴定、电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债权事实。借款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切勿试图通过篡改名字等方式规避责任,否则终将承担法律后果。(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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