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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会要求其在格式文本上签字确认“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均已结清,双方无争议”。员工为了顺利办完交接,往往不得不签。可如果签字内容与事实不符,事后还能追讨欠付的加班费吗?
案件详情
2017年7月,肖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递公司任配送员,月薪为基本工资加提成。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肖某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表加盖科技公司公章,两公司均认可。但工资表显示,其加班仅获得46.15元至115.40元不等的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
2019年11月,肖某提出离职,当日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栏写明“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栏则载明“已知悉劳动合同法权利和义务,单位已将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无其他争议,不再向两公司主张权利”。肖某认可签名真实,但称不签就不让办交接,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后肖某申请仲裁并起诉,要求两公司支付加班费82261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肖某加班费请求。肖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二审认为,离职交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内容矛盾,两公司未提供已支付加班费的证据,该确认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说法
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一)第35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应认定有效。但司法实践既要尊重真实自愿的协议,也要审查涉及基本权益的协议是否真实。
本案中,肖某离职原因栏明确写“没给加班费”,确认栏却说已结清,两处自相矛盾。公司既拿不出双方就加班费达成一致的协议,也拿不出已支付的凭证,肖某又否认,故不能认定“已结清”是其真实意思。用人单位利用办理交接、开具离职证明等优势,让劳动者在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权利,法院不会仅凭签字就认可。
劳动者签署文件时应细看条款,保留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则应诚信协商、依法支付。若权益受损,可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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