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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餐厅都有送餐机器人,在节省人力的同时能够效率最大化。在机器人穿梭于餐厅过道工作时,孩子奔跑嬉闹时无意被撞倒受伤——那么责任是餐厅未尽安保义务由机器人“背锅”,还是家长疏于看护自己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
2024年3月,广东潮州一名不满4岁的幼童小贵(化名),在餐厅内跑动时被正在送餐的机器人撞倒,导致左侧眉弓裂伤,产生医疗费等损失。
家长认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请赔偿。餐厅则可能主张孩子奔跑是家长监护不到位所致。
双方就责任归属争执不下,案件诉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机器人撞人,究竟是产品缺陷、经营者管理疏忽,还是监护人看护不力。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餐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事发场所的经营者存在过错;同时,幼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餐厅跑动,监护人亦存在疏于管护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98条、第1173条,判决餐厅对幼童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机器人不能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仍须回归民法典框架。本案的核心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监护人过错的责任划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厅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送餐机器人进入公共就餐区域,经营者负有合理规划路线、设置警示标识、及时处置突发状况等义务。若餐厅无法证明已尽到上述义务,即存在过错。
同时,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幼童在餐厅跑动,监护人未及时制止和看护,构成监护过失,应自担部分责任。法院判决餐厅承担50%,正是对双方过错的权衡。
若事故确因机器人产品本身缺陷所致,受害人还可依据民法典产品责任规则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但对经营者而言,引入智能设备不能成为转移风险的借口——安全保障义务始终是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对家长而言,公共场所看护好低龄儿童,既是保护孩子,也是法律上的义务。智能时代的安全,需要经营者尽责与监护人留心共同守护。(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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