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准女婿为岳母养老送终,外甥女起诉争 500 万遗产,遗产到底归谁?

发布日期: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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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女病逝,同居十余年的男友没有离开,而是以“女婿”身份留下,为年迈的“准岳母”养老送终。

老人去世后,外甥女却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代位继承价值约500万元的遗产。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婿”与有血缘关系的外甥女,谁更有资格获得遗产?

案件详情

被继承人谢某育有一女林某,林某与陈某系恋人关系,三人曾共同居住生活十余年。2021年,林某因病离世,年迈的谢某失去唯一至亲。

出于对陈某多年真心相待的信任,2021年9月,谢某与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其生养死葬,谢某去世后将名下一套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并公证《赠与合同》,约定谢某将名下两套房屋赠与陈某,陈某则为其提供住所、负担生活与医疗开支,并操办丧葬事宜。协议签订后,陈某一直照顾谢某起居。2023年2月谢某去世,陈某依约办理了丧葬事宜。

谢某的外甥女郑某随后将陈某诉至武昌区法院,主张自己曾探望、照顾过谢某,要求代位继承房产、现金、股票等价值约500万元的遗产。陈某则认为,老人独生女离世后无人寄托,才立下协议,自己已按约悉心照料老人至身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订立时的音像视频等证据,能够确认协议系谢某真实意愿,合法有效。陈某在谢某生前支付医疗费用、聘请护工,去世后办理丧葬事务,实际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郑某虽曾探望谢某,但未能举证证明谢某留有将遗产分配给她的有效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郑某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依法驳回。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层级。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则以财产作为对价,其效力之所以最高,正是因为扶养人付出了实实在在的照料。

本案中,陈某并非谢某的法定继承人,但与谢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实际履行了全部义务,依法有权取得约定财产。郑某作为外甥女,即便与谢某有血缘关系并曾探望,在存在有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也不能对抗协议的优先效力。

这一判决也传递了鲜明的价值导向:法律保护那些真正付出照料的人,而非仅凭血缘“坐等继承”。对于老年人而言,遗赠扶养协议是自主安排晚年生活、保障“老有所养”的重要工具。对于扶养人而言,签订书面协议并实际履行义务,是取得遗产的关键。血缘不是继承的唯一通行证,尽责者理应老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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