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为了开除我,单位竟然伪造证据!-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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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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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相爱,有人天黑看海,有人七八个闹钟起不来……上班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不少人都是——起床!

    而考勤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规章制度,用以约束劳动者。若是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还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

    然而,有这么一个公司,为了辞退劳动者,不惜伪造证据,欲以劳动者多次迟到、早退、脱岗、缺勤为由辞退劳动者……

    胜诉判决书

【劳动】为了开除我,单位竟然伪造证据!-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为了开除我,单位竟然伪造证据!-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邓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当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9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邓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1.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欠发工资29239.27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000元;3.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367.81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疫情期阃双方协商调整薪酬。邓某在职期多次迟到、早退、脱岗、缺勤、向投资方工作人员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我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邓某的申请请求。

    法院认为

    关于工资差额一节,双方均认可的证据显示双方就变更工资标准协商达成一致。现邓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邓某未就其入职车集公司之前的工作情况提交证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要求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为了开除我,单位竟然伪造证据!-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某公司虽主张邓某存在缺勤情况,但其提交的考勤统计表为其自行制作,邓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考勤以大厦出入登记记录为准,故本委对考勤统计表不予采纳;某公司提交的微信打卡记录未显示邓某存在《考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超过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五日的情形。

    综上所诉,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邓某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情形,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邓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300元。

    国晖律师有话说

    许迪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过用人单位应当实事求是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教育与处罚,不应夸大或捏造违规事实。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便是伪造了证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制定到出台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规定。

    工作中的磕磕绊绊总是难免的,劳动法很大程度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不过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困难”一定要留好证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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