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善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多少合理合法?

发布日期: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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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搭顺风车的经历,善意同乘一般是指驾驶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允许同乘人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如果平安无事,可增进友谊,收获一声感谢,如不幸发生意外,能因无偿搭车的善意初衷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吗?

案情简述

赵女士与路先生系同事,同在一家快餐店工作,某天下班后天色已晚,路先生主动提出载赵女士一程,赵女士坐上了陆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不料,行至丰台区某路段时,路先生在拐弯处摔倒,自己无大碍,赵女士伤情较严重,立刻送医。

赵女士多处骨折,先后在两个医院共住院26天,出院后医生建议注意休息,在不负重情况下进行右膝关节屈伸功能练习。共产生医疗费2万元,路先生垫付1万元。出院后,赵女士在家修养期间不忘做康复动作,还前往某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事发一年后,赵女士伤情基本恢复,但腿部功能仍受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赵女生因交通事故致右尺骨鹰嘴骨折后遗右肘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赵女士将路先生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305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22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2250元,扣除被告垫付10000元,共计231872元。

路先生无偿承载赵女士,如果平安无事,最多收获一句真诚的感谢;如今发生意外,却要承担高昂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且没有保险公司为自己负重前行,于情于法,这合理吗?

案件分析

赵女士在乘坐路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出行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清楚,其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好心也能办坏事,路先生的热心固然值得赞美,但并不能因无偿而免除责任。

善意同乘一般是指驾驶人只是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允许同乘人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是我国社会乐于助人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尽管搭乘是无偿的,但驾驶人仍对乘坐人有安全保护之责。发生交通事故后便转化为侵权之债,此时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否定助人为乐的良好动机,而是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安全。热心诚可贵,安全价更高!

为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施惠行为,法院对施惠者采取宽容的态度,减轻了路先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赵女士的损失,法院院酌定路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女士主张全部损失23万元,经审核票据,法院认可其中的18万元,路先生需要赔偿9万元,尽管已经减轻责任,但对于一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而言,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如果赵女士作为搭乘人,对于事故发生或扩大有过失,也可依法减轻路先生的赔偿责任,例如路先生的电动自行车已经搭乘了一名同事,赵女士仍执意搭乘,属于“自甘风险”搭便车,则对损害发生也有过失,可在善意同乘的基础上再次减轻路先生的赔偿责任。善意同乘和过失相抵是彼此独立的减轻责任事由。本案中,赵女士作为搭乘人,规范乘坐,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故法院认定路先生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负50%赔偿责任。你认为该判决能达到法理和情理的统一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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