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法院会酌减吗?

发布日期:

2023-03-14
浏览次数:
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小王是一名正在备战高考的高三学生,恰遇父母离婚,财产均已和谐分割完毕,小王由母亲熊女士直接抚养,熊女士为小王报名文化课补习班和跆拳道体育特长生训练班斥资十余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王先生负担一半。王先生认为费用过高,法院会酌减吗?

案情简述

王先生与熊女士曾是一对夫妻,两人于200375日生育一子小王。202099日,在小王17岁这一年,王先生与熊女士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孩子即将成年,步入大学生活,此时离婚,对于孩子的学习、生活、心理影响都不算很大。

《离婚协议书》大致内容如下:双方为自愿离婚,均无过错;婚生子小王由熊女士直接抚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59万元和王先生名下的京牌车辆归熊女士所有,需配合过户,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婚内自建房归王先生所有,熊女士自愿放弃此宅基和地上房屋使用权,房租归王先生父亲收取。

20219月至20226月,小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中学高三年级就读,并打算以跆拳道体育特长生单招的方式参加高考,最终考入一所本科院校。为体育特长生花费的费用,在抚养费中占比较高,也是双方的主要争议所在。

高三学习期间,小王参加了北京某体育健身俱乐部举办的培训班,熊女士于2021916日向该考学班转账支付课时费30000元。小王表示自己从2009年开始就一直学习上跆拳道,目前是跆拳道黑带九级,高考走的是跆拳道体育项。该30000元培训费,跟父亲王先生说过,王先生表示理解并支持。对此,王先生回应知道小王是一直在学习跆拳道,高考也是跆拳道特长,确实上了跆拳道课,但是报名的时候自己不知情,没有发票不认可。

小王还表示为了提高高考成绩,于20219月底至20223月底参加了北京某教育公司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花费84000元,由熊女士以现金方式支付。小王提交了该教育公司开具的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王xx交来体育单招文化素养知识提高系统学习费用84000元。”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认可也不清楚,小王不告诉自己具体上课机构名称,自己无法了解培训机构的专业性,以及对学习提升是否有帮助,具体名称和金额直到小王诉至法院自己才知道。孩子向自己提过课外班事宜,但自己没有同意。

202010月起,王先生处于待业状态,没有固定收入,且自己的父亲刚做了手术,经济能力不足。支付抚养费会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王先生的这句话构成有力辩解。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起诉时小王虽然是高中生,但已经19岁,还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将小王这种情况纳入其中,这条解释对于已经成年的高中生有参考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10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争议的大部分金额是小王上文化课补习班的学费84000元,显然属于高中全日制教育的教育费,并非必要费用,同时小王也未举证证明熊女士为其报名付费时经过了王先生的同意,现要求王先生承担一半,缺乏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可见,作为一般工薪阶层的子女,认真学习给父母省点钱很有必要性。本案中,小王一家在备战高考时花费的金钱和精力没有付之东流,结局较为圆满,小王成功考入全日制本科院校。

关于小王主张的跆拳道培训费30000元,鉴于双方均认可小王自2009年即开始参加跆拳道培训,并选择该项目作为特长参加高考且最终凭该特长考入大学,一般公立高中也无法提供该专项培训,综合考虑小王的实际情况,对小王具有必要性,要求王先生承担一半,理由正当,获得法院支持。

还有一些小额费用王先生表示愿意负担一半,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法院一并支持。

法条链接

依照《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