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请托不成想退钱?法官坚决说不行

发布日期: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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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院

唐某为减轻企业的行政处罚,将钱款给付张某,让张某去疏通关系。后因行政处罚未能减轻,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张某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唐某的儿子开办了一个企业,因为企业违反相关的规定,被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了30万元。唐某想减少罚款数额,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声称可以提供帮助减少罚款金额,唐某为让张某“疏通关系”,先后支付给张某55000元。最终,唐某发现企业的罚款数额并没有减少,便向张某催要款项未果。唐某遂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

二审认为,案涉款项系唐某出于减少行政处罚为目的,让张某“疏通关系”而交付,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案涉款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院点评——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不法原因的给付是一个法律理论上的概念,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本案中,唐某向张某交付钱款的原因是想让张某去说情打招呼,从而减轻唐某儿子企业的行政处罚,不论是给付钱款的一方,还是接受钱款的一方,其行为目的违反公序良俗,更有可能影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刑事犯罪,故而应认定为不法原因的给付。

对于不法原因的给付,给付一方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是否应得到支持,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典》均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不得请求返还,但国家得基于法律规定追缴不法给付。二是依不法原因在当事人间存在的不同情形而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不法原因存在于双方,且双方均已为给付的,则互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仅存在于给付一方的,则不得请求返还;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且给付方已为给付的,则可以请求返还。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看,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价值判断应当一致。如果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有可能构成行贿罪。而且在行受贿犯罪中,对于受贿人员退出的赃款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不是将赃款赃物返还给行贿人。

从价值衡量的角度看,对不法原因的给付,不支持给付一方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亦有其积极意义,那就是实际上制裁了不法给付者,提高了不法给付者的预期成本,希望逐步杜绝这种不法给付的行为。

从法条本身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八十八条均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其中,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同时,《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虽然我国现行法律的法条中没有明确将不法原因的给付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的排除情形而列出,但是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依然能够得出法律不支持不法给付后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态度。在这一点上《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是一脉相承的。所以,对于本案中唐某提出不当得利之返还的诉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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